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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用品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025.5.21(第二批),其中含有两起殡葬用品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例,如下: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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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处罚2025176

当事人:田家庵区李**殡葬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8P84KP0K

住所(住址):淮舜南路东侧东方禧悦饭店对面

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来到田家庵区李**殡葬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店销售区域发现有标称“世代平安,材质:金丝楠木,规格:34×24×23”、标称“鹤鹿同春,材质:黑檀,尺寸:34×24×23”、标称“祥龙,材质:红花梨,尺寸:34×23×23,内雕七星铜钱”、标称“子孙兴旺,材质:红酸枝,尺寸:34×23×23”的骨灰盒。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从陌生人处(已无法取得联系)购进了骨灰盒4款。其中“世代平安,材质:金丝楠木”购进2件,购进价:200元/件,销售价:300元/件;标称“鹤鹿同春,材质:黑檀”购进1件,购进价:100元/件,销售价:120元/件;标称“祥龙,材质:红花梨”购进1件,购进价:100元/件,销售价:120元/件;标称“子孙兴旺,材质:红酸枝”购进1件,购进价:100元/件,销售价:120元/件。

经当事人证实,上述商品(骨灰盒)均由普通木料制成,未使用商品标签中标注的木料(“金丝楠木”、“黑檀”、“红花梨”、“红酸枝”),且销售价格均为普通木料制品的价格。另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标称材质的证明材料,也无法证明其标签真实性。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标签标注存在虚假内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其行为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明查处当事人涉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任务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事实;

4.整改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的整改行为;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一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至本局检查之日未因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2025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5〕3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查处后主动整改,下架涉案商品,清除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标签,并对店内在售商品进行全面排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5 月 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淮市处罚2025178

当事人:田家庵区*芝殡葬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WQAHP1A

住所(住址):田东街道电建社区北村7栋103.104室

经营者:陈*芝

身份证件号码:略

2025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来到田家庵区*芝殡葬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该服务部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有标称“中华老字号”的寿衣4套。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询问笔录予以签名认可。

经查,现场发现4套外包装标称“中华老字号”的寿衣,袋内的寿衣与外包装袋为当事人分开购进。标称“中华老字号”字样的外包装为当事人从上门陌生人处购进,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标注“中华老字号”字样外包装袋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网站查询,均无上述产品厂家。该批标称“中华老字号”的寿衣未经过商务部门认定,擅自使用“中华老字号”字样,当事人已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主动下架上述寿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一份,证明查处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任务来源;

2.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3.《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4.供货商禹州市豫龙祥制衣厂《营业执照》、发货票据各一张,证明当事人所售寿衣的来源及价格;

5.整改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网站“中华老字号名录”查询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的行为在市场监管领域内未发现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255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综支罚告〔2025〕2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主动下架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5 月 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全文完)

(来源: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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