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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社会殡葬服务在市场主体登记中作为一般经营性项目,只需要取得营业执照便可合法经营。
从事殡葬设施经营(备案事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事项),必须取得许可、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
现实中:部分社会殡葬服务单位超范围经营,不在显眼位置公示悬挂营业执照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年报公示。
未年报的行政处罚
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社会殡葬服务单位价格管理问题
1、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鉴于殡葬用品的特殊性,明码标价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商品:骨灰盒、寿衣、花圈、纸棺。
2、胡乱、任性、随意标注价格(这是重点强调的问题)
《***殡葬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性指引》明确:“(三)殡葬用品价格。殡葬单位销售的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实行明码标价。”
现实中,部分社会殡葬服务单位在主要殡葬用品尤其是骨灰盒定价问题上简单、随意极为任性,随便在进货价基础上在前面或者后面加数字的情况是存在的。做“一锤子买卖”的心态客观存在。
在此强调:虽然是市场调节价,是自主定价,但是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定价也需要考量成本和社会供求状况。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殡仪馆6类主要殡葬用品价格管理方式实行进销价差率的管理规定,进销差率为25%。
3、价格问题注意事项
价格欺诈行为。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价格欺诈主要有以下情况:(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得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500万元以下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拒不配合价格监督检查行为。殡葬服务单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须得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殡葬用品标签标识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殡葬用品标签标识标注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殡葬用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
骨灰盒、火化棺等主要殡葬用品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中文标识。骨灰盒参照GB/T 23288-2023《木质骨灰盒通用技术条件》,火化馆参照GB/T 31182-2014《火化棺通用技术条件》进行标识。
必须真实并标注如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用材名称;材质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及生产日期或批号;价格和计价单位。
现实中:标识内容不全、材质无检验报告、材质只混淆标准实木或者硬木的情况依然存在!
纸棺、寿衣、一次性骨灰托盘、一次性卫生垫、尸袋等目前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殡葬用品,应标注品名、价格及计价单位、生产厂家(供货商)、生产地址、产品材质或规格。
纸钱、花圈、花篮等一次性手工制作的祭奠用品重点标注价格和计价单位。其他信息可不予标注!
(四)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问题
1、不得妨碍社会公序良俗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殡葬服务广告、殡葬用品广告不得含有宣扬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天价墓地、天价骨灰盒,蹭节日热度、挑战道德底线、传播恶俗烂梗等内容,不得出现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或者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要弘扬厚养薄葬风尚。
2、不得含有迷信的内容
《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涉及迷信的内容涉嫌违法,如宣称安葬在某墓地可以保佑后人升官发财、加官进爵。
3、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英雄烈士是我们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英雄烈士不容亵渎!《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4、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殡葬服务广告、殡葬用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引人误解,不得隐瞒实情、刻意夸大、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落实广告审查责任,依法依规发布殡葬领域各类商业广告。
另:火化区制售棺材问题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火化区制造、销售棺材。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提醒:火化区内的社会殡葬服务单位,不要再宣传寿板寿棺之类的语言!包括招牌!
结束语:
严格依法经营
规范价格行为
保障产品质量
规范殡葬服务 温暖人生“最后一程”
转自:殡葬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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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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