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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改革的总体部署,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布局,加强殡葬设施用地规范管理,切实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殡葬服务需求,为各级各类殡葬设施建设与管理提供依据,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编制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合理有序推进殡葬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基本殡葬需求。积极推进移风易俗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培育淳朴民风、文明乡风、良好家风,为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三)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公益惠民。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符合群众根本利益;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确保殡葬服务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促进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发挥殡葬改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2.分类施策,合理布局。在框定全省殡葬服务资源总量的基础上,对不同区位、不同类型的殡葬设施提出差异化配置要求。城市地区以环境提升为重点,推进殡葬设施与城市生活相融合;农村地区以完善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为重点,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全覆盖。
3.总量控制,节地生态。科学预测殡葬设施规模,实施总量控制,严控经营性殡葬设施规模,严格按规划审批殡葬设施建设。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加强供给与需求双侧引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安葬方式从传统墓穴安葬方式向骨灰格位存放、草坪葬、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逐步过渡。
4.坚持改革,移风易俗。把尊重生命、传承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殡葬文化,发挥礼仪教化作用,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转化为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树立殡葬新礼俗、新风尚。
5.依托规划,严格管控。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殡葬设施布局选址严格遵守“不占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四)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殡葬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2.重要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民政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73号)、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民发〔2018〕77号)。
3.相关规划。《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吉民发〔2021〕39号)。
4.规范标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殡葬术语》(GB/T23287-2009)、《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
(五)规划范围与期限
1.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全省域国土空间18.74万平方公里,人口总数2339.41万人(2023年末常住人口)。
2.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25-—2035年。
(六)重点内容。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规划引领性、宏观性及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管控原则,以“定原则、定总量、定结构”为主要任务,确定全省殡葬设施发展建设规模、分类管控要求和建设引导等内容。以此作为各市(州)、县(市、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的指导框架,各地以相关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明确殡葬设施用地边界和相关规划指标。
二、规划目标与规模
(一)规划目标与策略
1.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绿色殡葬设施建设,实现城乡均衡、节地生态、绿色人文、管理规范的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体系。提高殡葬设施建设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保障全省殡葬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1)近期目标。到2030年,城乡均等的殡葬设施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人人享有基本殡葬服务。规划建设乡(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基本完成殡葬设施空白地区覆盖建设,不断满足群众安葬(放)需求。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80%。推进智慧殡葬建设,建设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远期目标。到2035年,城乡均等的殡葬设施体系全面形成,全面保障城乡居民多层次、多元化安葬服务需求。火葬区殡仪馆覆盖率达到100%,殡葬设施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率100%,规划建设的乡(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达到90%,新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节地生态葬比例100%,新增骨灰公益性安葬(放)比例不低于50%,乡镇殡仪服务站配建比例达到90%,全省新增骨灰90%实现节地生态化安置,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区域配建比例不低于30%。智慧化水平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与群众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引导城乡居民树立文明、现代、生态绿色的殡葬理念,全面实现规划目标。
2.规划策略。
(1)控制殡葬设施总量,优化殡葬资源空间布局。科学测算殡葬设施规模,在保障城乡居民殡葬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殡葬设施总量及占地规模。规划期内重点增加乡(镇)公益性公墓和殡仪服务站规模。调整优化基础薄弱或服务饱和地区殡葬资源布局结构,确保殡葬设施种类、数量、服务规模、空间布局与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相匹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殡葬事业发展契合,形成种类齐全、城乡均衡、服务高效的殡葬资源布局结构。
(2)完善殡葬设施建设,补齐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短板。立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完善殡葬设施建设。加快殡仪馆改造升级,在乡(镇)建设殡仪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文明简约集中治丧场所。重点完善殡葬设施空白地区建设,加快补齐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短板,建立以殡仪馆、公墓、骨灰堂为支撑,乡(镇)殡仪服务站为补充,与区域人口数量相适应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殡葬基本服务需求。
(3)强化科学合理选址,坚持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殡葬设施选址遵循科学性合理性。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为准则,统筹考虑人口分布、功能布局、交通区位、民族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用地位置与服务范围。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殡葬设施选址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未利用地、废弃地及不宜耕种的瘠地等低效用地土地资源,严格公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4)弘扬文明殡葬理念,推行绿色人文殡葬建设。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殡葬政策法规、殡葬改革成果,弘扬尊重生命、孝老爱亲、厚养礼葬、慎终追远的思想观念,把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之中,广泛宣传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按照绿化、美化、亮化、文化要求,实行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墓区园林化,加快建设与自然环境融合、土地复合利用的新型生态安葬设施,实现“见林见绿不见墓、墓园变公园”的绿色人文殡葬景观。
(5)创建智慧殡葬系统,提升殡葬政务服务水平。发挥互联网、物联网、新科技在殡葬改革宣传、殡葬行业监管、殡葬服务、祭扫追思方面的积极作用,建设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优化物联网技术在殡葬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遗体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应用。鼓励有条件的殡仪馆探索将现代融媒体技术、5G技术应用到告别仪式,打造新型的现代殡仪服务模式。加快吉林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全面应用,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建成全省殡葬数据库,逐步完成与其他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协同应用,全面提升殡葬政务服务水平。
(二)殡葬设施发展规模
1.殡葬设施用地规模。到2035年,全省新增殡葬设施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78—827公顷(不含经营性公墓)。其中:规划新增殡仪馆用地规模控制在50公顷以内,规划新增殡仪服务中心(站)用地规模控制在193公顷以内,规划新增公益性公墓用地规模控制在535—584公顷(包括散坟迁葬)。
2.经营性公墓发展数量。规划期内新建(改扩建)经营性公墓个数控制在43个以内。
三、殡葬设施配置等级体系构建
殡葬设施分为殡仪设施和安葬设施两大类。
(一)殡仪设施。殡仪设施指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和殡仪服务站。按行政区划和殡仪馆配置原则将殡仪馆分为市级和县级,殡仪服务中心和殡仪服务站按县级和乡(镇)级设置。
1.殡仪馆。殡仪馆应结合实际殡葬需求进行设置,大中城市达到每50万人口、每个市辖区或每个县至少有1个殡仪馆,原则上,火葬区每个县(市、区)应规划建设1个殡仪馆。
2.殡仪服务中心。主要在市辖区设置或者几个街道合并设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建设殡仪服务中心。
3.殡仪服务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殡仪服务站,为群众治丧提供便捷服务。
(二)安葬设施。安葬设施指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骨灰安放设施和回民公墓。其中,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安放设施(骨灰楼、堂)规划按市、县、乡、村级四级设置。
1.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按行政区划和用地规模进行分级分类,每个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求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单建也可多个乡镇合建公益性公墓。
2.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应按占地面积进行分类,配套相关设施进行规划建设。
3.骨灰安放设施。骨灰楼、堂的建设规模各地应根据骨灰存放数量确定。
4.回民公墓。回民公墓分为农村和城市公墓。农村公墓主要服务农村的回民,城市公墓面向城镇的回民,各地应根据回族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选择性建设回民公墓。
四、殡葬设施空间布局
(一)总体原则
1.符合空间规划及相关规范选址要求。殡葬设施的空间布局应严格遵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空间管制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选址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空间选址范围。
2.顺应城镇空间形态助力城乡发展。带状式发展的城市,殡葬设施布局应有效辐射到带状末端区域。圈层式发展的城市,殡葬设施布局要在满足服务需求的同时,避开城市远期规划的扩张区域,减少对城市发展的制约。组团式发展的城市,殡葬设施布局则需均匀辐射各个组团,若两个组团共用同一处殡葬设施,需兼顾二者需求,减少不必要的交通量。
3.考虑禁忌,兼顾近远期发展。布局选址需满足便捷使用兼顾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远离人口密集区。近期布局尽可能靠近城市外围公共绿地,远期融入城市绿地系统。
4.体现合理等级结构及城乡服务均等化。殡葬设施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城市、县、乡镇、村等级结构,满足不同人口规模、不同人口密度、不同空间距离和不同经济条件服务需求,在结构比例优化上应补足公益性殡葬设施短板,填补农村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空白,形成布局合理、等级明确、城乡均衡配置的殡葬设施体系。
(二)殡葬设施空间布局
1.殡仪馆布局。殡仪馆应以散点式布局为主,应位于城市外围公共绿地附近并与主要交通直接或间接相连,方便使用。
2.殡仪服务中心布局。殡仪服务中心布局应以设区市的辖区或几个街道为单位,在居住社区边缘进行选址布点,规避学校、幼儿园、居住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同时要考虑周边景观组织和绿化设计,临近城市次要道路或直接与其相连,方便使用,减少对周边设施的干扰。
3.殡仪服务站布局。殡仪服务站选点宜在乡镇边缘,或去往殡仪馆或者墓地方向上,避开乡镇入口处、住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功能区,保持和外部交通便捷联系,也可以结合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
4.乡(镇)公益性公墓布局。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布局在符合殡葬设施布局总体要求下,宜和乡(镇)保持一定距离。严禁占用耕地,宜选择废弃地、瘠地、荒地,避开地质灾害区。人口规模小的乡镇或村庄可共同选址,共建共享公墓。要考虑结合当地特色种植业布局,将公墓景观化艺术化,体现新时代殡葬改革理念。
5.经营性公墓布局。大中城市应避开车流较大的商业区、物流仓储区、对外交通站点几大功能区,避免清明节、中元节等集中祭扫日造成交通拥堵。考虑到未来发展的可塑性,公墓应结合城市外围公共绿地、相关纪念设施进行布局,使公墓园林化、艺术化。
6.回民公墓布局。农村回民公墓选址应尊重回民意愿,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地点宜选择交通便利、方便丧葬祭扫,宜选农业空间中的未利用地、裸地。城市回民公墓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和生态敏感地,规划布局要考虑到成为地区旅游景点的可能,宜和周边旅游景点形成良好的呼应关系。
五、殡葬设施建设标准
(一)殡仪馆
1.建设类型。规划将殡仪馆分为新建型、迁建型、扩建型和保留型四种类型进行管控和建设。现有殡仪馆能原址扩建的不重新选址建设;迁址新建,旧址建议置换为不具有污染的殡仪服务设施(中心)重新利用。
2.建设标准。
(1)选址要求。殡仪馆应建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宜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的地域,应在城郊或结合大型生态绿地进行选址布局,且可以保障交通、给排水和供电。建设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规定。
(2)建设规模分类。殡仪馆的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年遗体处理量等于服务人口数量乘以当地人口死亡率。
(二)公益性公墓
1.建设类型。村级公益性公墓为本村户籍去世人员提供安葬(放)的服务设施。乡(镇)公益性公墓为具有本行政区户籍去世人员提供安葬(放)的服务设施,原则上是以乡(镇)为单位进行设置,也可几个乡镇合建共用。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2.建设标准。
(1)选址要求。公益性公墓选址应符合相关规范和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选址应优先利用荒山瘠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避让地质灾害区、洪水淹没区、高压走廊和生态保护红线。
(2)建设规模分类。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并与服务人口数量、年死亡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协调。
3.节地生态安葬要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保护原有自然景观,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墓位建设提倡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外观设计要适当加入当地人文元素,充分与自然地貌相融合。墓区内要规划一定数量的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建有海葬、骨灰撒散等不留骨灰的纪念设施,确保未来可持续发展。
4.公益性公墓葬式结构。公益性公墓应推广节地生态安葬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控制传统墓穴安葬比例,城市公墓中的墓穴安葬数量不宜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40%。
5.明确禁止行为。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一级保护林地。不得在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建设殡葬设施。
(三)经营性公墓
1.建设类型。规划将经营性公墓分为新建型、扩建型、严控型、限容型四种类型进行管控和建设。
2.建设标准。
(1)选址要求。选址应尽量选择荒山、瘠地以及历史形成的集中埋葬点等不利于城乡建设的用地,应预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应综合考虑交通状况、辐射范围、地形地貌和现有公墓布局等因素,选择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地方建设。设有遗物祭品焚烧设施的经营性公墓,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的区域。
(2)建设规模分类。经营性公墓按占地规模可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公墓。
3.明确禁止行为。经营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一级和二级保护林地。不得在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建设殡葬设施。
(四)回民公墓
1.建设类型。规划将回民公墓分为城市和农村两类。
2.建设标准。
(1)选址要求。回民公墓用地选址应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荒地、裸地、未利用地。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给有保障的地区。同时,公墓选址应留有发展余地,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2)建设规模分类。回民公墓应按占地规模分类,尊重回民丧葬习俗,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六、高质量殡葬服务建设
(一)加强规划引导
1.建立科学合理的殡葬设施体系。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详细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各类设施建设必须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县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2.加强相关规划的殡葬设施统筹。加强殡葬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殡葬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达到集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俗、提高社会文明的目的,解决关系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
3.探索动态平衡的评估维护机制。通过动态评估,确定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使用情况,并结合城乡人口变化,了解已用和未用资源情况,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个阶段建设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
(二)推行绿色人文殡葬建设
1.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加快存量公墓生态化改造,推动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及墓碑等附着标记物,探索林地、草地和公益性墓地的复合利用,推动骨灰安葬(放)从依赖资源消耗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倡导建设骨灰堂、使用小型或微型卧碑,大力推广壁葬、草坪葬、花坛葬、树葬等节地生态葬法,建成全覆盖、多类型的生态安葬设施,确保可持续发展。
2.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保障水平。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丰富和完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安葬服务需求。针对节地生态安葬的人群及相关服务特点,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为群众提供更加规范、多元、便捷的殡葬服务。
3.健全奖补激励机制。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对树葬、花坛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方法进行奖励。加强对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统一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推广使用环保安葬用品,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
(三)建设智慧殡葬系统
1.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在殡葬服务系统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吉林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全面建设与应用,完善殡葬政务服务信息库和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和部门间共享共用,建成全省殡葬数据库,逐步完成与其他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协同应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全面提升殡葬政务服务能力。
2.加快推进物联网技术在殡葬服务中的深度融合应用。加强物联网、大数据技术与殡葬管理服务全方位、深层次的融合应用。搭建网上智慧服务平台,优化物联网技术在殡葬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遗体管理、服务管理方面的应用。全省殡葬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线上业务咨询、预约预订、业务办理、网上祭奠、远程告别等服务功能,推动线上线下融合,使殡葬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3.鼓励新科技在殡葬服务中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殡葬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动新科技在殡葬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殡葬服务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交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建设和殡葬技术成果转化。鼓励有条件的殡仪馆探索将现代融媒体技术、5G技术应用到告别仪式,打造新型的现代殡仪服务模式。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在火化设施设备、可降解殡葬用品、骨灰存放、殡葬礼仪等方面的推广应用。
七、规划实施保障
(一)完善政策机制
1.全面建立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将遗体接运(消毒)、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要求。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殡葬惠民政策进行提标扩面,逐步实现殡葬惠民均等化。
2.强化殡葬监督管理工作。加快修订我省殡葬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二)抓好队伍建设
1.拓宽人才引进渠道。通过政策宣讲、校园招聘、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吸引殡葬专业人才。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自主培训与委托培训相补充的方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打造学习型团队。
2.健全人才体制机制。形成教育培训体系,提高殡葬职工队伍的自身素质和技能。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断拓展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域。注重崇尚技能、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的培养,加大对殡葬行业先进典型人物宣传力度,提高殡葬行业职工的荣誉感和社会地位,促进殡葬技能人才的成长,在技能型人才队伍中加强行业交流。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各单位应以内部培育为基础,并与外部引进相结合。每年定期盘活人才储备库,通过培训、考核、测评等方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加强监督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2.严格监督评估。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开展规划实施中期、末期评估和动态监测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作出科学评价,把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各级民政部门创新管理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
本规划由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全文完)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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