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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现《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一个不妥之处

注:本文价格信息整理自公开资料,仅供参考,实际价格以陵园公示为准。


民政部4月份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3条规定:将非殡葬设施专门用于安放骨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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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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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如何理解这条规定的,在我看来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当下愈发常见的“骨灰房”现象而制定的。
据媒体公开报道,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了个人购买商品房用于专门放置骨灰盒的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骨灰房,引发较为广泛的舆论事件。
例如,2025年3月,广东省佛山市曝光了一起引爆舆论的事件: 某业主购入三套相邻住宅后被发现并未用于居住,而是拆除隔墙、封堵窗户,试图将房间改造成安放骨灰的祠堂,此事在业主群引发轩然大波,经其他业主达半个月的激烈抗争, 这场“住宅变祠堂” 的闹剧最终以恢复原状收场。
此外,更有其他地区的受访者向记者透露,其所住小区存在一定比例的“骨灰房,有的楼层甚至楼栋可能“住的死人比活人多”。
由此可见,“骨灰房现象已非个例,而是频繁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那么,隔壁出现“骨灰房,该怎么办?
2024年,光明网一篇文章《隔壁是“骨灰房”?业主可以这样做》给出了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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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了“骨灰房”的违法性质,一是“骨灰房”涉嫌违背了《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二是涉嫌违背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这种法律认定太过于机械
——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公序良俗跟地方文化直接相关,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比如,中国一些地方有在家设置灵堂的民俗习惯,有些灵堂是短期的,有些却是长期的。有些地方视阴宅不吉利,有些地方的人们却认为阴宅风水好,属于大吉。
——违背了《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这种认定也是不太准确的。作为殡葬管理领域的核心规范,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虽在第9条明确“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但“骨灰房” 现象面临严格的文义解释障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兴建” 是指开始建筑(多指规模较大的); “殡葬” 是指出殡和安葬; “设施” 则是指为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据此可知, “兴建殡葬设施” 是指建设用于出殡、安葬的建筑或相关服务, 但住宅内存放骨灰既未涉及新建工程, 亦未形成持续性殡葬服务, 难以被纳入“殡葬设施” 的规范范畴。在体系解释视角下,该条款的立法目的聚焦于遏制经营性墓地无序扩张,与住宅空间内私人存放行为缺乏规范关联性。另外,《殡葬管理条例》第14条虽然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安置骨灰显然已与丧事活动这一环节无关。由此可知,《殡葬管理条例》并未对“骨灰房” 问题进行规范。
还有观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骨灰房” 并不是直接在耕地上建坟, 而是对已经建成的住宅进行改造,因此无法依据这一规定要求业主恢复原状。
第81条规定: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处以罚款。” 
但将住宅用于存放骨灰并非开发商所为,而是在开发商销售给业主后的业主个人行为。而建筑物通常是以区分的形式出现,即便认定其中的某一业主未按照土地的用途使用住宅,客观上也无法对整栋建筑物采取收回土地的手段。由此可知,《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此问题上可作用的空间也是有限的。
因此,通过以上内容不难发现,关于骨灰盒存放的法律和政策目前还不够完善,这导致商品房被用作“骨灰房”的现象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
“骨灰房”涉及购房的业主、同一小区的邻居、开发商、物业公司等主体,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予以规范。

《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将住宅内安放骨灰的问题纳入治理范围。此后,等最新版的《殡葬管理条例》出台后,公安机关执法就有了法律依据,这种行为首先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然后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过,通过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后发现,这条规定仍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

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存在扩张解释的嫌疑。理由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7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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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骨灰房” 所处的空间属于私人住宅内,而非公共场所,而且骨灰也不是尸体。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尸体” 是指人或动物死后的身体,而“骨灰” 则指人的尸体焚化后骨骼烧成的灰。根据依法行政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要求,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得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因此,即便业主将死者的骨灰存放于住宅,也无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立法法》第11条第5款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殡葬管理条例》在法律位阶上仅为行政法规, 显然无权就涉及人身限制的措施进行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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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国常会已经审议通过《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若该条规定没有进行适当的修改,是不是不妥!?

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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