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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卫医规〔2025〕2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亡故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亡故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太平间是指在医疗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转运至殡仪馆之前的暂存场所。各市应按照殡葬综合改革相关要求,统筹设置太平间。太平间的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安全、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属地经济发展水平、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设置太平间。
第五条 设置太平间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太平间管理工作组。医疗机构太平间工作组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医务、后勤、保卫、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太平间管理工作组组长,医疗机构分管负责人任太平间工作组副组长。
第六条 太平间管理工作组职责:
1.负责制定太平间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对太平间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3.负责太平间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4.负责太平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太平间安全无事故;
5.负责建立与民政、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
6.处理太平间各类突发事件;
7.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太平间设立管理员,负责太平间的日常事务。
1.负责太平间的清洁卫生,确保环境整洁;
2.负责太平间设施的维护保养;
3.负责亡故患者遗体接收、冷藏、交接等业务;
4.负责太平间各类资料的整理、归档;
5.负责太平间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强化太平间资产管理,严禁外包太平间,严禁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
第九条 太平间应设置专门的冷藏设备和安装24小时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条 太平间应建立遗体交接登记制度。在接收本院亡故患者遗体时,应由所在科室填写尸体登记卡,标明亡故患者姓名、身份证、性别、死亡时间、联系人、住址等信息。遗体领取时,太平间管理人员应与家属共同确认遗体状况,认真核对登记信息,并要求领取人确认后签字办理遗体交接手续,严防错领、冒领。
第十一条 火葬区内的医疗机构严禁擅自将亡故患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十二条 管理员应严格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严守亡故患者及其家属的私人信息,不得向丧属索取或收取钱物。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与民政、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无主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太平间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太平间及遗体安全。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亡故患者信息收集、储存、使用、保密等各环节管理制度,明确信息保护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太平间定期对冷藏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性能检查和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修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太平间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太平间应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等措施。
第十九条 太平间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按照《遗体收殓运输卫生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及时对冷藏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太平间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太平间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透明。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服务项目及价格纳入院务公开范围,相关费用由医院统一收取。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人员配置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工作量和服务需求,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确保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遗体处理、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工作纳入卫生健康日常监管、监督执法和大型医院巡查、巡视、审计等,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监督和固定资产管理,严肃查处太平间建设管理领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问题线索征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院内外人员相互勾结泄露亡故患者信息、欺诈丧属、诱导高消费、违规开展营利性殡仪服务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涉嫌违法、违纪或犯罪问题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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