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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殡葬改革的目标有哪些?答:(1)减少污染,保护环境;(2)制止有限资源的浪费,缓解死人与活人争资源的矛盾;(3)克服愚昧性消费,将有限资金投入到经济建设,促进生产力的发展;(4)改革丧葬旧俗,破除封建迷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实行火葬的地方该怎样处理骨灰?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三、办理火化为什么要出具死亡证明?答:为了防止犯罪分子毁尸灭迹,火化前必须出具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非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四、民政部门一共批准建设了几个一级殡仪馆?答:根据《民政部关于批准十七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和认定三十五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民发〔2002〕51号)文件,目前为止,现在已经批准下列17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安徽省芜湖市殡仪馆、上海市奉贤县殡仪馆、上海市金山殡仪馆、上海市嘉定区殡仪馆、上海市松江区殡仪馆、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殡仪馆、重庆市江南殡仪馆、河南省开封殡仪馆、山东省潍坊市殡仪馆、江苏省徐州市殡仪馆、湖北武汉市武昌殡仪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平路殡仪馆、黑龙江省大庆市殡仪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殡仪馆、陕西省西安市殡仪馆。
五、民政部门一共批准建设了几个二级殡仪馆?答:根据《民政部关于批准十七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和认定三十五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民发〔2002〕51号)文件,目前为止,现在已经批准下列35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山东省东营市殡仪馆、山东省龙口市殡仪馆、山东省滨州市殡仪馆、山东省博兴县殡仪馆、山东省曲阜市殡仪馆、山东省邹城市殡仪馆、山东省文登市殡仪馆、山东省威海市殡仪馆、辽宁省阜新市殡仪馆、辽宁省沈阳市回龙岗革命公墓殡仪馆、辽宁省东港市殡仪馆、江苏省连云港市殡仪馆、江苏省淮阴市殡仪馆、江苏省高邮市殡仪馆、江苏省泰兴市殡仪馆、黑龙江省集贤市殡仪馆、黑龙江省七河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密云市殡仪馆、黑龙江省勃利县殡仪馆、河南省洛阳市殡仪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殡仪馆、福建省泉州市殡仪馆、福建省晋江市殡仪馆、安徽省蚌埠市殡仪馆、安徽省淮北市殡仪馆、安徽省舒城市殡仪馆、北京门头沟区殡仪馆、天津市宁河县殡仪馆、上海市闵行区殡仪馆、浙江省余杭市第一殡仪馆、四川省成都市北郊殡仪馆、四川省自贡市殡仪馆、四川省绵阳市殡仪馆、四川省绵竹市殡仪馆、四川省彭城市殡仪馆。
六、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民政部门实际工作有哪些?答:在推进殡葬改革的实践中,民政部门的实际工作主要包括:(1)切实履行职责,坚决、完满地贯彻执行既定的殡葬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2)当好政府的参谋,及时向领导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作出规划,拟制地区性的殡葬法规和规章。(3)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建立定期的对话制度,交流情况,协调政策。(4)督促、检查本地区殡葬工作情况,加强社会行政管理。(5)管理殡葬事业单位,搞好殡葬服务工作。(6)指导红白事理事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7)作好社会宣传工作。
七、由哪个机构管理国际间运送尸体?答: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凡由境内外运或者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承担国际遗体转运过程中的对内对外的联络、协调、咨询、服务;承担提供与业务相关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推广、应用;对国际运尸指定承运人发放《防腐证明》、《入殓证明》、《出入境申报单》等申报材料;负责对国际运尸承运人的监督管理。
八、遇到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时,该怎样处理?答:我国《殡葬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殡仪馆有权自行火化尸体吗?答:没有权利。因为家属对亲属尸体火化前进行瞻仰、告别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作为家属对尸体火化有知情权,殡仪馆在火化前应履行告知的义务。《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64号)明确规定,要严格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的查验、遗体的确认、家属签字等各种火化遗体的手续。殡仪馆擅自火化尸体的行为是违法的。
十、丧事活动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该怎样处理?答:《殡葬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违背了该规定,其所办理的丧事活动妨碍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党员干部如何在推动殡葬改革中起带头作用?答:领导干部在殡葬事务中廉洁自律的目标是:积极倡导丧事简办,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2013年两办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就明确规定,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时代风尚;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十二、各级政府对殡葬设施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分别是什么?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则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馆、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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