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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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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经福建省民政厅审批建设,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
第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不得建造和出售超面积墓穴。墓葬区独立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单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大于0.8米,宽度不大于0.6米,墓与墓之间间距不小于0.3米,墓前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属设施,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格位安放区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鼓励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市本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具有宁德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原籍在宁德市的外迁人员、本辖区重点工程被迁移坟墓。
各县(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原籍在本辖区的外迁人员、本辖区重点工程被迁移坟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以上服务对象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公墓运营单位需从严控制墓穴的预售安置,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安置确保自用外,必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迁葬证明方可提供。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公墓收费执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范围包括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费用,具体收费项目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确定,并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公墓运营单位应依法依规收费,做好明码标价,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护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墓建设、绿化、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亲属只拥有使用权,护墓管理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墓穴,必须按标准续缴护墓管理费。
第八条 公墓运营单位严禁擅自设立需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明码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等乱收费行为。
第九条 辖区特困对象实行格位安置、生态安葬的免除有关费用。
第四章 骨灰安葬(放)管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去世后,其亲属(或者其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逝者火化证到公墓运营单位办理办理安置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墓穴(格位)安置手续,认真核对经办人的姓名、性别、与逝者关系、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逝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生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核对无误登记完整信息,安排墓穴(格位),签订安置协议。
第十一条 墓穴、格位售出后,公墓运营单位应发给由福建省民政厅监制的骨灰安葬(放)证,公墓运营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伪造骨灰安葬(放)证。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豪华墓、大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公墓内安葬遗体。
第十三条 禁止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和骨灰格位。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墓运营单位应在公墓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示相关内容:
(一)公墓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三)工作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四)工作人员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公墓运营单位要建立墓穴(格位)档案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墓穴(格位)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实行“一墓一档”。档案资料要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政府主导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运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与管理,做好环境绿化、美化,落实防涝、防火、防盗等安防措施,遇有集中祭扫时节,要组织协调有关人员,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引导群众错时错峰、预约祭扫,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公墓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骨灰安葬(放)、日常维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制度,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公墓运营单位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定期检查,公墓运营单位要提供墓穴(格位)销售合同及价格、销售台账、票据使用、管理费用收取使用、档案管理、内部制度执行以及规划建设等情况,对不合格、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省、市公墓管理有关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宁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印发

《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宁德市民政局制定了《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9年以来,我市聚焦办好群众“身后事”这一“急难愁盼”问题,坚持公益便民原则,全面推动9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后期将陆续建成投用。为规范我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销售和管理,确保其公益属性,满足群众基本丧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殡葬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出台《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参考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4.《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24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闽政〔2014〕34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7〕60号)
7.福建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三沿六区”违建坟墓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民事〔2019〕140号)
8.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管理指南》《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服务管理指南》的通知(闽民事〔2021〕125号)
三、主要内容
《宁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总则、服务范围、收费标准、骨灰安葬(放)管理、服务管理、组织实施、附则”七个部分提出了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一章“总则”。包括《暂行办法》编制的目的、法律依据,定义了城市公益性公墓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公益性公墓墓穴的建设标准。
第二章“服务范围”。公墓服务对象主要为宁德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原籍宁德市的外迁人员以及辖区内重点工程安置坟墓。公墓运营单位在服务这些对象的同时,还可以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对社会开放。预售安置只限于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须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才可购买墓位。
第三章“收费标准”。在收费标准方面,公墓运营单位的收费包括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确定,并要求公墓公开收费标准,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护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超过20年,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等。期满后,使用者需续缴管理费以继续使用墓位。
第四章“骨灰安葬(放)管理”。公墓运营单位严格管理骨灰安葬过程。亲属需持身份证、火化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墓位购买手续,公墓方按规定提供安置服务,并严格禁止公墓内建家族墓等违规坟墓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墓穴。
第五章“服务管理”。为了确保公墓的管理透明和有序,运营单位需在公墓入口和服务场所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工作人员信息及监督电话。运营单位需建立详细的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安全和长期保存。运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社会化运营。运营单位负责公墓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别是在集中祭扫时节,需合理引导群众,避免事故发生。
第六章“组织实施”。公墓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并设立各项制度进行公墓的日常维护管理。宁德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墓运营,确保其不从事营利性经营行为,并定期检查公墓的管理情况,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有效性和解释权。
解读部门:宁德市民政局
解读科室:宁德市殡葬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3-279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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