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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的内涵
安乐死,英文为Euthanaia,它又称为“无损尊严的死亡方式”。即以“人为的”方式无痛苦地中止绝症者生命的方式。
人的死亡,一部分属于意外事故的死亡,另一部分属于自然死亡,自然死亡即机体的老化而出现新陈代谢的障碍而死亡。但即便是自然死亡,也只是机体的某一重要器官的病变而并非全部器官,并且这一器官的病变(如脑溢血、癌症等)常引起病人极度痛苦,生不如死,现代医学对此束手无策。此时,以医学方式延长人的生命已变得“毫无意义”,它只会给垂死者和生者带来更多的痛苦,故一些人提出应以“人为的”方式中止病人的生命,通常是注射致死药物,即“安乐死”。
但是,病人若拒绝治疗而死亡则不属于安乐死,因为病人有拒绝治疗的“权利”。
从广义上理解,安乐死亦属于临终关怀的范畴,有人称之为“安乐临终”,以减免死亡前的身心痛苦。因而这一派人认为,临终关怀加上安乐死是“临终生命质量”的全部内容。
安乐死的“理论”源头可追溯到「伊壁鸠鲁」淡泊的死亡美学观。伊氏以“愉快地生存、安详地死亡”作为完满一生的最好注脚;他认为死亡乃是人生最自然的归宿,生命的质量不是以“多”而是以“好”来衡量的。因而,当人不能以自然的方式愉快地生存下去时,就应当以愉快的方式即“安乐”方式走向死亡。按照这一哲学,安乐死意味着平静地走向死亡。主张安乐死者还认为,它也符合十五世纪以来“人道主义”的道德原则,因为“生”和“死”都属于人的“权利”。当然,安乐死和自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非想死就死。
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些民间人士和团体逐步展开了安乐死的研究和宣传活动,并将它视为一类社会问题。1976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有数十个国家相关人士参加的“安乐死国际会议”,会议发表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宣言》,倡导绝症病人可选择安乐死。这些活动对推动世人接受安乐死以及安乐死立法起了积极的作用。
二、各国安乐死的现状
荷兰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通过安乐死法律的国家。
1990年1月,一位名叫斯特妮森的荷兰妇女因车祸而昏迷16年之后,最后在其丈夫的请求下,医生中断了她的管道饮食供应而死亡。此事引起了地方检察院对该医生的刑事调查。虽然此案最终未能成立,但却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为此进行了长达两年的全国辩论,并最终直接促成了法案的通过。1994年4月中旬,荷兰议会终于通过了承认“安乐死”为合法的法案,从而成为世界上率先通过安乐死的国家。
根据该法案,医生在结束绝症病人生命之前须填写一份《生命终止声明》。其内容包括:病人确实无法忍受极度的痛苦,自愿接受安乐死;医生在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之前已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同意。
事实上,荷兰每年大约都有很多医生出于怜悯而结束绝症病人生命的事件,并时常引起一些舆论或法律纠纷,而这一法案的通过无疑可使这一行为处于医学和法律的严格监督之下,更为规范化。统计资料表明,80%的荷兰人赞同“安乐死”的合法化。
1996年7月1日澳大利亚北部地方法院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正式生效,其全称为《北区不治之症权利法》。按照该法律,患绝症病人寻求安乐死之前必须由本人提出死亡要求,必须至少有3位医学专家对此作出严格审定,其中一位是精神病学专家。经过7天“冷静思考的时间”后,病人再签署要求死亡的证书;具体实施过程则在医生监督下进行。但接着,它就遭到了医学界和法律界、宗教界许多人士的强烈反对,同年11月澳大利亚国家议会通过要求立即废除这一法律的决议,澳大利亚国内为此辩论激烈。据报道,截止目前,澳大利亚仅有维多利亚州和西澳州安乐死合法化的州。
1976年9月3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加利福尼亚健康安全法),这实际上是被动安乐死取得了合法地位。2015年10月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杰里·布朗签署了一项允许医生协助晚期患者服药结束生命的法案。这项法案上月由加州参议院通过,经布朗签署成为加州法律。根据新法,需要有两名医生在判定患者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的情况下,应患者的书面要求,同意为其开出致命药物,协助其自杀。患者必须有能力自行吞下药物,必须在智力上有能力作出这一医疗决定。
2025年5月27日(当地时间),法国国民议会第一轮审议通过了《生命终结法案》,以赋予患有不可治愈疾病的成年患者获得辅助死亡的权利,也为护理人员合法协助患者结束生命铺平道路。
该草案还包括两项内容:医疗机构主动辅助死亡,以及专业临终机构获得姑息治疗的权利。姑息治疗是指患者病情已严重到不适合做根治性手术的保守治疗,如姑息化疗、姑息放疗、靶向药物治疗等,以此来减轻他们身体上的疼痛。
值得指出的是,该法案仅适用于病情进入晚期的成年患者,他们必须在法国有稳定居住身份,经自由、清醒、深思熟虑的方式提出请求。自行服用致命药物是首选方式,而在其身体无法操作的情况下,将由医护人员注射给药。所有费用将由法国社会保险承担。
民意调查显示,近三分之二的法国人支持同时开放“辅助自杀”和“安乐死”,他们认为当前的法国临终关怀框架远远落后于其他欧洲国家。由于交通上的便利,部分放弃生存希望的法国人往往会进入比利时和瑞士等邻国的急诊室寻求安乐死。
在中国,关于“安乐死”的立法,早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讨论过。
据了解,彼时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图为严仁英(右)和胡亚美(左) 图片来源:中国人大网
到了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在1996年人大第八届第四次会议上,上海市代表团提交了一份呼吁国家在上海实施安乐死立法的议案,又引起了人大代表的激烈讨论。2003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受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胡亚美教授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在2016年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李培根说,通过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完善,就不必担心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安乐死对社会不是一件坏事。“我本人希望以后有一天,我有权利选择安乐死。”
2022年,全国人大代表刘贵芳建议安乐死合法化。她表示,选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让他们临终前有一个安详的状态。“人有权以这种(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当前已有多个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建议我国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有关部门应早日出台政策,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在合法基础上规范安乐死行为。
然而,出于对国家制度、文化以及国际影响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考量,相关立法并没有推行。对此,国家卫健委还专门对委员的提案进行了答复。
在2021年的全国两会中,有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对"尊严死"立法,明确"无效医疗"的建议。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说:
不过,国家卫健委也表示,代表提出的关于立法明确"尊严死"的目的、明确"无效医疗"概念、严格限制适用对象、严格限制审批和许可程序、严格限制实施者等相关具体内容,对于推动安宁疗护相关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国家卫健委将在相关工作中研究借鉴。
将进一步扩大国家安宁疗护试点,扩展安宁疗护服务覆盖范围,最大程度提升临终患者生命质量。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全球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将一定程度的“主动协助死亡”合法化,主要为欧洲发达国家,包括荷兰、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等。护理人员应患者要求提供结束生命的手段,包括诱导死亡,以及协助自杀。荷兰和比利时甚至将这一权利扩大到12岁以下的儿童。
三、安乐死的展望
从总的趋势看,安乐死正在为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而且言之成理,对垂死者和生者都不失为一种最好的选择。
但是,安乐死在世界上也遭到了强烈反对。
反对者的主要观点是:它会给“谋杀”大开方便之门,一些不愿对病人承担救助责任或希望尽早继承遗产的人可能援引“安乐死”法律而过早地结束病人的生命,乃至迫使重病者接受安乐死,最后滑向非自愿的“安乐死”。有人称这一可能性为“道德滑坡”。
同时,绝症和非绝症是一个经常转换的概念,如一些癌症现在正变得可以治愈了,如果一逢上“绝症”便采取安乐死,那么将可能阻碍医学的发展。
此外,他们说,我们很难确定病人是否更多地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而厌弃生命,因而安乐死就可能会给自杀者大开方便之门。此风一长,势将给社会生活蒙上一层阴影。医学对于那些失去生活信心的人应当提供心理上的帮助,使之重建对生活的信心,而不是抛弃他们。
最后,医学的责任是“救人”而不是“杀人”,即使确实无法治愈也要尽力而为,所谓“以尽天职”,以“人为的”方式结束病人的生命与医学的最高职责相违背。
在中国传统的“孝文化”中,安乐死的社会压力尤其大,且医学和法律上的管理机制多不健全,故离安乐死的立法还有一段相当的距离。
以此看来,安乐死尽管在不断完善其医疗和法律监督机制,但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看来还会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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