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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花园公墓、市九龙墓园,各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
为加强全市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和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辽民事函〔2022〕9号)要求,加强经营性公墓事中事后监督,市民政局决定于2025年7月至10月开展全市经营性公墓2024年度检查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部门批准经营的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建设和经营审批情况;
(二)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
(五)殡葬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三、年度检查程序
(一)丹东市民政局通过局官网发布年度检查通知;
(二)公墓于8月1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填写《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官网下载),备齐所需材料,一并报送属地县级民政部门;
(三)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公墓年度检查提出初审意见,于8月1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成立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专班对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属地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全市经营性公墓逐一检查。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果于9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官网进行公告,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年检所需提供的材料
参加年度检查的经营性公墓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性公墓自查报告;
2.《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3.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5.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7.已签订的墓位(含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8.宣传殡葬改革,弘扬移风易俗等资料;
9.经营性公墓定价备案情况;
10.卫星影像(高清)资料;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年度检查结论
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80分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60—79分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三)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59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
3.未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或者有炒买炒卖行为的;
4.公墓维护管理费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的;
5.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6.祭扫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7.发生负面舆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问题拒不整改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公墓,市民政局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检;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联合处理。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市民政局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整改验收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纳入综合评估内容。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加强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责任。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实际,细化年度检查办法,及时发布年度检查信息,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年度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依法实施年度检查。各县(市)区民政局及各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要严格依照殡葬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全面真实反映公墓建设和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规范、年度检查分值较高、社会反响良好的公墓,要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学习借鉴。对年度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公墓,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年度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要按时保质完成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市民政局将及时公布年度检查结论并向省民政厅备案年度经营性公墓检查结果。省民政厅适时对各地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抽检,在省民政厅官网公布各市备案及抽查结果。
(全文完)
(来源:丹东市民政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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